一、會計師事務所發生下列事項須向陜西省財政廳備案
(一)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場所(在省級行政區內)、主任會計師;
(二)變更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注冊資本、股東;
(三)變更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
(四)變更分所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或撤銷已設立分所分所;
(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設立條件的;
(六)會計師事務所終止。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或發生未保持設立條件之日起,20日內向陜西省財政廳備案。
二、發生備案事項應報備的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名稱
1.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6)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7);
2.會計師事務所或分所變更分所名稱決定文件(或按章程規定有權作出變更決定的機構作出的決議);
3.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或合伙協議書以及章程或合伙協議修訂決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會計師事務所或分所變更名稱須交回原會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書,換取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辦公場所(在省級行政區內)
1.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6)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7);
2.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辦公場所決定文件(或按章程規定有權作出變更決定的機構作出的決議);
3. 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或合伙協議書以及章程或合伙協議修訂決議;
4.新遷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6.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三)變更主任會計師
1.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6);
2.選舉變更主任會計師決議;
3.股東會議變更股東決議或者合伙人會議變更合伙人決議;
4.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或合伙協議書以及章程或合伙協議修訂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6.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審計業務證明(附表15);
7.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合伙人會議退伙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股款交割證明);
8.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轉所證明;
9.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如擬任主任會計師為會計師事務所原股東或合伙人時,材料3、7、8項無須提供;如擬任主任會計師僅為本所執業注冊會計師的,材料8無須提供。
(四)變更分所負責人
1.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7)
2.變更分所負責人決定文件
3.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審計業務證明(附表15);
4.擬任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對分所管理辦法
6.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合伙人或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7.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分所)(附表3)
(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變更股東
1.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6);
2.股東會變更股東決議;
3.事務所章程以及章程修訂決議;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審計業務證明(附表15);
6.會計師事務所所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合伙人會議退伙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股款交割證明);
7.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轉所證明;
8.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減少股東的僅須提交材料1、2、6、8 項;變更股東為本所執業注冊會計師的,材料7無須提供;其它情形須全部提供。
(六)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注冊資本
1.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6);
2.股東會變更注冊資本決議;
3.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以及章程修訂決議;
4.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
(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
1.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6);
2.合伙人會議變更合伙人決議;
3.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協議以及合伙協議修訂決議;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審計業務證明(附表15);
6.會計師事務所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合伙人會議退伙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股款交割證明);
7.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轉所證明;
8.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減少合伙人的僅須提交材料1、2、6、8 項;變更合伙人為本所執業注冊會計師的,材料7無須提供,其它情形須全部提供。
(八)未保持設立條件
1.未保持設立條件報告;
報告未能保持設立條件的具體事項、發生時間,對未保持設立條件在法定整改期限的整改承諾等。
2.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3.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總所、分所分別填報);
4.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附表12);
5.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未保持設立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在60日內完成整改,根據整改后的情況再按上述規定進行變更備案或者撤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九)會計師事務所撤消已設立的分所
1.會計師事務所撤消分所情況表(附表8);
2.會計師事務所全體合伙人或股東會作出的撤消已設立的分所的決議;
會計師事務所撤消已設立的分所應交回分所執業許可證書。
(十)會計師事務所終止
1.會計師事務所終止情況表(附表11);
2.合法的終止決議或決定;
會計師事務所終止應交回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執業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發生多項變更事項,提交材料應合并報備。變更及因變更增加股東或合伙人的,會計師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審計業務證明(附表15)應按人分別填報。
三、變更、備案事項的備案程序
(一)報送備案材料。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發生變更的具體事項,備齊相關材料,報送至陜西省財政廳會計處。地址:西安市南四府街41號6樓626室,電話:02987611481,聯系人:閆開寧、馬騁。
(二)受理初審。
1.報備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變更后事務所是否保持設立條件;
3.核對有關復印件是否和原件相符或核收有關執業許可證。
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材料,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變更或備案事項,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會計師事務所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核準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符合要求或經補正符合要求的變更或備案事項,省財政廳應予以受理,出具《陜西省財政廳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函》;除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分所變更名稱、辦公場所(同埠)外,其它屬于實質性備案事項,在受理后10日內,經審核下達《陜西省財政廳行政許可備案事項通知書》,告知會計師事務所備案事項是否通過審核。
(四)變更工商登記。
對通過審核,符合法定要求的備案事項,憑《陜西省財政廳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函》或《陜西省財政廳行政許可備案事項通知書》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對未通過審核的變更事項予以糾正。
(五)變更、備案事項公告。
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工商登記后五日內,將工商登記機關批準的變更、備案事項函告省財政廳(工商登記機關批準的變更、備案事項證明材料復印件附函后),財政廳在陜西會計網或陜西注冊會計師網予以公告。
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變更、備案事項提交材料附表與《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中附表相一致。
陜西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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